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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泉州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和其他经营取用水的收费标准均按照一类区标准征收。
泉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两个种类分开收取,地表水使用上,城乡生活取用水费用按0.06元/立方米收取,工业取用水费用按0.08元/立方米收取,除工业取用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按0.12元/立方米收取;地下水使用上,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费用均按0.50元/立方米收取,除工业取用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按1.20元/立方米收取;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按0.15元/立方米收取。
《办法》规定,凡在省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有5类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用地热水由原来的最低0.2元/吨上调至0.9元/吨。新的地热水资源标准还区分了公共澡堂和桑拿的价格,公共澡堂价格从原来的0.2元/吨提到0.5元/吨,桑拿用水收费标准定为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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