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能超过75元。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自主降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