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座谈会,这部新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短斤少两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短斤少两,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