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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金人均月增120元
来源:海都资讯网 作者: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01-27
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下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达120元。
  
    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标准为全省月人均增加120元,其中95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25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是:中央属行业单位166元、福州116元、莆田112元、泉州118元、漳州114元、南平116元、三明117元、龙岩115元、宁德114元。
 
    在此基础上,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比如,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根据通知,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通知还指出,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通知》确定的福州市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通知》确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据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各设区市要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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