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省今年起调整省级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近日,省劳动和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1800元;省本级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同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3000元调整为60000元。(本报记者 王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