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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公路费 处罚标准细化
来源:海都资讯网 作者: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03-14
本报记者 蔡伟艺

    本报讯 养路费没交,有的车主可能被处以3倍罚款,有的车主却可能托关系不用交。昨日,省公路稽征局透露,将从本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制度推广后,具体违法行为将对应明确的处罚标准,有望防止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据悉,漳州市公路稽征处已从去年10月1日开始试点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总结经验之后,省公路稽征局也制定出了相应标准,并向全省全面推行。该标准确定7大种类的违法行为,并根据轻重划为五个档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固定的处罚标准。

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欠缴公路规费:欠缴2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不予处罚;欠缴3~5个月,非路检查获的,处0.5倍罚款;欠缴2~5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或欠缴6~12个月,非路检查获的,处1倍罚款;欠缴6~12个月,在路检查获的,或欠缴13个月以上,非路检查获的,处1.5倍罚款;欠缴13个月以上,在路检查获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欠缴的,处2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二、欠缴公路规费(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不予处罚;所拖集装箱长度大于申报长度,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查获的,处1.5倍罚款;所拖集装箱挂车计征吨位大于申报吨位,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查获的,处2倍罚款;按集装箱申报,但实际拖挂非集装箱挂车,欠缴公路规费,在路检中被查获的,处2.5倍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路检中查获的,或有逃避、妨碍、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三、欠缴公路规费(计征吨位不足):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不予处罚;如有以上行为,且在路检中查获的,欠费时间在5个月以内,处1倍罚款;欠费时间在6~12个月以内,处1.5倍罚款;欠费时间在13个月以上,处2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四、欠缴公路规费(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不予处罚;初次在路检中查获的,处1倍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处2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五、欠缴公路规费(调驻、外挂车辆):主动到稽征部门缴费,不予处罚;欠缴1~2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处0.5倍罚款;欠缴3~5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处1倍罚款;欠缴6个月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处1.5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驶:用于抢救、救灾、急救的,不予处罚;初次在路检中查获的,处2倍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处2.5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七、使用涂改、伪造、套用公路规费凭证:没有票面价值的,处1000元罚款;涂改、套用或使用涂改的公路规费缴费凭证,有票面价值的,处票面价值6倍罚款;使用伪造的公路规费缴费凭证,有票面价值的,处票面价值8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的,处票面价值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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