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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中考成绩一计算机管理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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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湄洲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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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 黄春生 通讯员 江永忠 陈少敏)近日,原秀屿区教育局借调干部、计算机管理员许某,在中考招生管理中篡改中考成绩,被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追缴赃款163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是秀屿区教育局借调干部,原任教育局计算机管理员,并在中考招生中担任成绩录入管理员。2005年中考前,被告人许某允诺可为中考考生安排较好考试座位,收受学生家长林丽某委托林某云转送的人民币3000元,后因事情未能办成,将收受的3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该家长。 2005年中考期间,胡某为正在参加中考的堂弟及其他两名亲属能够考入较好学校,请被告人许某帮忙更改中考成绩,并送给被告人许某人民币5000元;同时,林某、陈某为了确保其2名亲属能被莆田第一中学录取,通过林某云请求许某帮忙,并分别通过林某云送给被告人许某人民币5000元、8000元。被告人许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时任仙游县招生办的同案人林清某(另案处理)将以上5名中考考生的中考成绩更改、拔高,致使以上5名考生中有2名考生被莆田第一中学录取、3名考生被莆田第二中学录取。事后被告人宴请同案人林清某三次,花费人民币4700元。综上,被告人许某共收受人民币16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向市纪委交纳退赃款16000元,并已退还给胡某赃款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6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故判处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交纳在市纪委的退赃款人民币16000元中的1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退还给胡某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及退还给林丽某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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