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次支付购房款
据彭先生介绍,2000年3月份,吴女士准备在外地购房,因用钱之需想把老家农村的一座民房卖出去。当时,彭先生了解到该民房没有办理权属证书,他也有一定的顾虑。而吴女士却说她卖房子是自愿的,以后如果该房屋能拆迁,她将以彭先生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经过协商,该房屋占地面积110平方米,总售价为10万元。为了将来吴女士能积极配合其办理有关手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彭先生特地提出分三次支付给吴女士房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彭先生首付给吴女士购房款7万元;吴女士把放在老家的旧家当全部清理后,彭先生再付给吴女士购房款2万元;最后一笔购房余款1万元将在以彭先生的名义办理全部拆迁手续后,将一次性付清。
出卖人要索回房屋
彭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说,合同签订后,他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的购房款9万元。而吴女士也曾要求彭先生把所欠的购房余款付清,彭先生认为在房子拆迁前吴女士就要求其付清购房款,这是违反合同约定便拒绝吴女士的要求。没想到,今年7月份,吴女士却说他们当初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这座民房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而且至今该民房不断升值,当初她是贱卖了房子。现要她要求彭先生把房子归还,否则她将向法院起诉。
